难道家长不应该负责吗?上海,一男子带着家人出游,路上出了意外状况,5岁女童调汽车座椅致后排2岁弟弟被挤压窒息死亡,事发之后,起诉车企要求赔偿200万元,法院: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,驳回请求!网友纷纷留言,父母过失致人死亡,应该判刑才对!
据大风新闻报道称,原告宗某、吴某系夫妻,育有女儿(5岁)、儿子(2岁7个月)。2023年5月1日,宗某驾驶一辆商务车,载吴某及两子女出行。
11时许,因发现儿子在车内丧失意识伴全身青紫,家长遂将其送医院救治,但其经抢救无效死亡,死亡原因记载为缺氧缺血性脑病。
当日17时,宗某接受当地派出所询问时反映:其子系被汽车座椅挤压窒息死亡。当日10时左右,其开商务车带妻子及两个孩子到医院看病,妻子坐在第二排右侧,女儿坐在第二排左侧,儿子在第三排左侧座位玩手机。
10时30分左右,宗某开到路口等红绿灯时,妻子看到女儿将座位调得很低,转身发现座位压到了儿子的头,儿子趴在座位下面,呼救后儿子没有动静,宗某便停车检查,发现儿子已无呼吸,遂送医抢救。
此后两原告将某汽车公司诉至法院,车辆生产者未尽示义务,请求判令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医疗费、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0万元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已经尽到了安全示义务。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,应该依法承担责任,所以驳回诉讼请求!
对此,评论区中,不少网友留言:2岁7个月的孩子会说话会叫喊,一但压住不舒服会有强烈的反应。这个案件应该是别有隐情吧,建议机关严查。

还有不少网友强调:让两岁多小孩单独坐第三排,大人和大孩坐第二排,有疑点,建议查查两岁小孩有没有什么病史或者有没意外高额保险。
更有不少网友呼吁:若是在国外死亡的小孩肯定是小孩的父母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,肯定会被法院起诉,孩子的父母肯定要坐牢的。
首先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35条规定,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。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,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。
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,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,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、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。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,监护人不得干涉。
同时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189条规定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,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,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受托人有过错的,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也就是说,为何法院认定父母要负全责?父母作为监护人必须为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承担责任。本事件中,5岁女儿调整座椅属正常使用行为,但家长存在三个重大疏忽?
打一个简单比方,这就像把幼儿单独留在浴缸里导致溺水,监护人必然要担责。法院认定家长把商业车当移动育儿房的做法存在重大过失。
首先,根据《产品质量法》第27条规定,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,并符合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、中文标识、规格和成分标识、生产日期和有效期、示标志或说明等要求。
也就是说,按照现行规定,要求产品必须有中文示说明。本案中,法院查明涉事车辆符合国家标准,且《使用说明书》明确标注...
首先,按照《刑法》第233条规定:过失致人死亡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但如果有证据显示家长故意放任风险(例如行车途中长时间玩手机忽视孩子),则可能涉及刑事责任。目前机关未立案,说明现有证据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。
最后,这次事件给所有家长敲响钟——车辆不是保险箱,任何机械防护都替代不了监护人的全程监护。法院驳回200万索赔的判决,其实是在示所有人:安全责任不能转嫁给车企。